•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09 15:33:18 股吧网页版
友泰电气: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31462 证券简称:友泰电气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的议事行为和程序,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以确保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章程》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100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如下财务资助事项:(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