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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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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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竹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
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依据有关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基于本所律师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龙竹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龙竹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所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8、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其终止已履行的程序
1、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2、2022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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