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02
公告编号:2023-026
证券代码:831419 证券简称:鸿铭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进展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公告事件
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科技”或“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被立案调查暂无法履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并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2023 年 5 月 19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2023-025)。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雷霆先生,作为衡南湘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系衡阳鸿鑫实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
留,同年 7 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案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被移送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 9 月 27 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
公告编号:2023-026
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1 年 10 月 24
日退回新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 年 12 月 24 日补充侦查完毕并
移送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3 年 1 月 16 日,湖南省新化县人
民法院作出(2021)湘 1322 刑初 884 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雷霆有期徒刑 11 年。宣判后,被告人雷霆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衡南湘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辰公司)系衡阳鸿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人雷霆系湘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受益人,明知湘辰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湘辰公司与湖南华汇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湘辰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介绍人让华汇公司为湘辰公司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自 2014 年 3 月 25 日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湘辰公司向
华汇公司支付开票费 6039531.17 元,接受华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 641 份,金额 62890770.19 元,税额 10691429.91 元,上述增值
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霆作为湘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湘辰公司与华汇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湘辰公司让华汇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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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雷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雷霆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 对公司的影响
雷霆先生被调查事项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雷霆先生暂不能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公司生产经营等日常工作由总经理侯爱忠女士负责。目前公司经营运转正常,该事件对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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