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9
证券代码:831418 证券简称:三合盛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8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邢台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收到邢台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邢仲裁字第 445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建投邢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 1305000 元。
二、驳回申请人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驳回被申请人建投邢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 17261 元,由申请人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992 元,被申请人建投邢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16269 元(该本请求仲裁费用,申请人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建投邢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其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请求仲裁费用 9850 元,由申请人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733 元(该反请求仲裁费用,被申请人建投邢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被申请人建投邢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建投邢台热电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 9117 元。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建投邢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国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7 月 22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2 机组 A 级检修脱硫标段合
同文件》,合同包死价 1350000 元。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检修工程验收合格、申请人开具合同总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60 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7%;在验收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 3%的质保金。
2022 年 8 月 28 日,项目标段开工。2022 年 10 月 14 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并起用至今。2022 年 12 月 5 日,申请人开具发票。2023 年 10 月 14 日,质保期
届满。但是,被申请人却以防腐未全部完成等理由拒绝付款。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 1350000 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以 13095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2 月 5 日起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利息为 34570.8 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以 405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10 月 14 日起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上三项,暂时合计 1384570.8 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四)反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事实与理由:
反请求人是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年发电能力 38.5亿千瓦时、供热量 960 万吉焦,在满足 1400 万平方米居民供热的同时,可为周边工业园区提供充足的工业热源, 是河北南网的重要电源支撑点和邢台市主要的热源生产企业,在政治保电、节日保电、冬季供热、新冠疫情的关键时刻,充分发挥了国企的责任担当。确保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是重中之重,反请求人与
被反请求人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签订合同。约定 2022 年 8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进行#2 机组 A 级检修,总工期 42 天,但被反请求人未按质按量按时
完成脱硫塔的防腐工作,合同要求防腐修复面积 1550 平米,但实际仅修复177.61 平米,被反请求人的违约行为,给反请求人的整体检修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反请求人先后数次去传真并派人前往被反请求人处,要求被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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