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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7 15:36:00 股吧网页版
城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27


公告编号:2023-074

证券代码:831415 证券简称:城兴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2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2 月 26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
公司

庄彦青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公告编号:2023-074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城兴股份是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未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庄彦青作为公司董事长,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庄彦青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拟对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财务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23-074

根据本次处罚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2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 号。

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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