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7
公告编号:2023-074
证券代码:831415 证券简称:城兴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2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2 月 26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
公司
庄彦青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公告编号:2023-074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城兴股份是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未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庄彦青作为公司董事长,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庄彦青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拟对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财务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23-074
根据本次处罚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2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 号。
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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