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1
公告编号:2023-056
证券代码:831415 证券简称:城兴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庄彦青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庄子建设集团(保定)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容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冀 0629 民初 2064 号
立案时间:2023 年 4 月 23 日
案号:(2023)冀 0629 执 502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容城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3 年 7 月 28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彦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鹏借
公告编号:2023-056
款本金 7420999 元及利息(以本金 742099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6 月 19 日始至
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 二、被告庄彦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财产保全保险费 10669.32 元; 三、被告李红涛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容城县尚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庄彦青不能清偿的借款本息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刘志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6332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91332
元,由原告刘志鹏负担 9296 元;由被告庄彦青、李红涛、容城县尚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82036 元。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处理。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庄彦青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目前正积极协调处理,全力催收各项款项进行债务清偿。针对后续事宜公司将持续披露进展。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图
公告编号:2023-056
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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