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4
证券代码:831405 证券简称:ST 赞普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已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因公司未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中规定义务,被纳入被执行人。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寿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6,429,756.67 元。
2、 判令原告对施工的赞普数据中心大厦 4-2/4-3/4-8 机房工程的
折价或拍卖款在被告欠付 6,429,756.67 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 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 5%标准,以 5,786,781.00 元为基数支付
原告自 2020 年 7 月 16 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642,975.67 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 2021 年 7 月 1 日始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月11日为770,690.01。4、 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 1、3 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7,200,446.68 元)
诉讼理由:
原告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中电公司)与
被告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赞普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签订了《赞普数据中心大厦 4-2/4-3/4-8 机
房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机房施工合同),约定由中电公司承建赞普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位于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科技园内月新道与辰光路交口的赞普数据中心大厦机房工程(下称案涉工程)。案涉工程内容是“赞普数据中心大厦 4-2/4-3/4-8 机房装修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包含装修工程、配电工程、冷通道、早期消防等”。计划
开工时间 2020 年 3 月 16 日,计划竣工时间 2020 年 9 月 15 日。
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按照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价暂定玫佰染拾玫万贰任贰佰贰拾搠元(¥9,792,228.00)。工程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及天津地区相关规范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2020 年 5 月,中电公司按约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赞普公司将
案涉工程投入使用。2020 年 7 月 15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竣
工结算书》,确认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 6,429,757.00 元。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赞普公司向中电公司出具案涉工程验收合
格证明书。根据《机房施工合同》约定,赞普公司每延期付款一日应按照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中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现经中电公司多次催要,赞普公司至今未支付中电公司任何工程款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根据《机房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另,我国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均规定了承包人对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中电公司在赞普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依法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
款 6,429,756.67 元,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给付 3,214,878.67
元,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给付剩余 3,214,878 元;
2、如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条及时足额支付任何一笔工程款,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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