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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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 2024〕 2 号
关于对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耐克) , 注册地: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西街 9 号。
李和鑫, 富耐克董事长。
李麟, 富耐克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吴延升, 富耐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2 -
经查明, 富耐克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
富耐克招股说明书、 反馈回复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预付
账款、 在建工程、 净资产等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相关财务数据构
成错报, 不符合真实、 准确、 完整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
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
则》 (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 ) 第二十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
披露违规。
董事长李和鑫,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麟, 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秘书吴延升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富耐克发行上市申
请文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 违反了《上
市审核规则》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富耐克、 李和鑫、 李麟、 吴延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根据《上市审核规则》 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本所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3 -
富耐克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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