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14
关于对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137 号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宝成股份)董事会、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部在挂牌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审计意见
你公司 2020 年度年审会所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2021 年度年审会所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
本期及上期审计意见中均涉及你公司与天津市翔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维科技”)收款服务协议产生的费用,审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事项。2020 年,宝成股份向翔维科技
支 付 款项 4,100,000.00 元 , 账 面记 入 管 理费 用 -中 介 性 费用
3,867,924.40 元(扣除进项税额),2021 年,宝成股份向翔维科技支付款项 500,000.00 元,账面记入管理费用-中介性费用 471,698.10 元(扣除进项税额)。
你公司于 2020 年问询函反馈回复中披露,2020 年 6 月双方签订
了《收款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翔维科技为公司提供应收款项催收服务,公司按照清回款项的 25%向翔维科技支付服务费用。
你公司上期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还包括:年审会计师通过对宝成股份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合同负债和预付
款项、存货、应付账款等财务报表项目执行函证等审计程序,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报表项目期末余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这些项目对于利润表的影响。
请你公司:
(1)分年度列示翔维科技2020及2021年清回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应客户名称、应收金额、回款金额、账龄等;
(2)说明翔维科技对你公司应收款项的催收模式及催收范围,你公司向翔维科技购买应收款项催收服务是否存在合规风险;你公司如何识别应收款项回款是否为翔维科技清回款项,无法提供给审计师充分、适当证据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翔维科技2021年清回款项比2020年大幅减少的原因,结合应收款项规模及翔维科技清回款项金额说明向翔维科技购买应收款项催收服务的必要性及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请年审会计师:
(1)说明与前任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情况,结合上期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采取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说明财务报表科目期初余额可能存在的错报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持续重大且广泛;
(2)说明在本期同样对公司与翔维科技发生的收款费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审计意见由无法表示意见变更为保留意见的原因及合理性,此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持续重大且广泛;
(3)结合(1)(2)的回复,说明当期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审慎恰当,是否存在为规避挂牌公司被强制摘牌而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情况。
2、关于关联租赁费用
你公司年报披露显示本期公司确认关联租赁费用79.53万元,上期确认90.76万元。报表中未确认相关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请你公司:
(1)结合租赁合同说明本期租赁费用发生变化的原因,并结合市场价格说明关联租赁的公允性;
(2)说明你公司未按照新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原因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7 月 28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
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监管员和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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