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4
关于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目 录
1、 专项说明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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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鹏盛 A 专函字[2024] 00024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4 年 04 月 30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报告编号:鹏盛 A 审字[2024] 00136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 号)、《关于挂牌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股转系统办发〔2023〕135 号)要求,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贵公司与陕西经纶新能源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签订《新成永创
合金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 EPC 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YCHJ-20220919),以及双方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签署了《新成永创合金有限公司屋
顶 10.81566MWP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 YCHJ-20220919(01)),后双方经协商解除了上述合同,重新签订了《新成永创合金有限公司屋顶10.81566MWP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YCHJ-20220919-SGFB)和《新成永创合金有限公司屋顶 10.81566MWP 分布式光伏项目委托采购协议》(合
同编号为:20220919WTCG001)两份合同。我们在检查上述项目验收单时发现,竣工验收单的合同编号与实际合同编号不一致,委托采购的光伏材料无甲方验收确认单。我们在获取 2022 年度验收单时,验收单提供不全,由于验收单对收入确认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就收入确认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相关事项及其准确性对贵公司 2023 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贵公司 2022 年度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诉讼纠纷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收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
新 4226 民初 112 号民事判决书,贵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偿付发电量损失1,044,715.00 元,以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鉴定费 500,000.00 元、
律师费 50,000.00 元。后经贵公司上诉,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 42 民终 130 号民事判决书。贵公司需承担原告发电量损失 1,044,715.00 元和利息以及支付鉴定
费 500,000.00 元,律师费 50,000.00 元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贵公司 2022 年度报
告未针对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该事项对本期影响重大。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阳光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16 万元。阳光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实体,采用近 3 年平均税前利润为基准乘以 5%确定重要性水平,由此得出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16 万元。
2、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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