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4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831368 证券简称:阳光电通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电通”)聘请鹏盛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2024年4月30 日,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本公司提交了《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 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具体如下:
贵公司与陕西经纶新能源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22年10月签订《新成永创合金 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EPC承包合同》(合同编号:YCHJ-20220919), 以及双方于2023年4月10日签署了《新成永创合金有限公司屋顶10.81566MWP分布式光 伏项目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YCHJ-20220919(01)),后双方经协商解 除了上述合同,重新签订了《新成永创合金有限公司屋顶10.81566MWP分布式光伏项目 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YCHJ-20220919-SGFB)和《新成永创合金有限公司屋 顶10.81566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委托采购协议》(合同编号为:20220919WTCG001)两 份合同。我们在检查上述项目验收单时发现,竣工验收单的合同编号与实际合同编号 不一致,委托采购的光伏材料无甲方验收确认单。由于验收单对收入确认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就收入确认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相关事项及其准确性对 贵公司2023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贵公司2022年度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 纠纷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 4226 民
公告编号:2024-023
初 112 号民事判决书,贵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偿付发电量损失 1,044,715.00元,以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鉴定费 500,000.00元、律师费 50,000.00元。
后经贵公司上诉,于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
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 42 民终 130 号民事判决书。贵公司需承担原告发电量损失 1,044,715.00元和利息以及支付鉴定费 500,000.00元,律师费50,000.00 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贵公司2022年度报告未针对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该事项对上期影响重大。
二、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尊重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表示同意。我们将尽力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尽早消除无法表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对导致会计师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的说明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有关事项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董事会予以尊重、理解和接受,在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年度审计的过程中,公司有关方面均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交相关资料。现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1、关于《新成永创合金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EPC承包合同》项目验收的说明:
截止2024年5月14日,我司已对上述项目收集齐全部的验收报告清单。
2、关于我司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纠纷的说明:
我司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226 民初 112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因不服判决,决定上诉。因公司管理层及2022年的审计机构认为公司证据确凿,事实关系清楚,不会于二审败诉,遂未对诉讼金额计提预计负债,仅针对该项目全部尾款做坏账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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