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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31
公告编号:2023-021
证券代码:831358 证券简称:新华环保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2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29 日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2019)新 2701 民初 2110 号,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异议,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博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博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0)新 27 民终 57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博乐市人民法
院在 2020 年 6 月 29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新 2701 民初 2110 号民事判决
书并发回重审。
2023 年 2 月 23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2 月 3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新 2701 民初 409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 4996000.00 元。
2、原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公告编号:2023-021
向被告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301982.14 元。
3、案件受理费 57415.00 元,由原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13780.00 元,由被告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负担 43635.00 元。
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异议,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再次提起上诉。
2023 年 6 月 12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新 27 民终 111 号,判决结果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6.20元(实交18,484.04元,多交2,717.84元予以退回),减半收取 7,883.10 元,由上诉人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会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0 年 3 月 25 日,公司与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钙业”)
签订了《石灰窑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公司为华宝钙业设计、安装建设一座 500t/d双梁式竖窑及公辅设备。合同签订后,公司依合同约定提供双梁窑生产设备,负责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在验收后将设备交付华宝钙业,2012 年 5 月华宝钙业点火烘窑,7 月生产出合格产品,华宝钙业一直使用,但华宝钙业始终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
公告编号:2023-021
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华宝钙业向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4,996,000.00 元及利息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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