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5
公告编号:2023-017
证券代码:831358 证券简称:新华环保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 年 10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7 年 10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7 月 24 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民事判决书(2017)
陕 08 民初 530 号,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2229154 元,洪水损失风险费 1034569元,养老保险统筹费用 2198098 元,总计 5461821 元。
2、驳回原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1700 元,由原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71566 元,被告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40134 元。反诉费 252387 元,由
被告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总计 710582 元,由原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编号:2023-01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名称: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会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董事长
2、 被告名称: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全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2 年 9 月 25 日,原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
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就中标的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50万吨/年气烧窑石灰节能改造项目工程签订了《承包合同》和相应技术协议。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3*500t/d 双梁式石灰竖窑项目建设等工作,合同价格 127,980,000.00 元,合同工期 240 天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自合同约定的 2012 年 10
月进场,至 2013 年 12 月工程全部完工,点火试车后即交付被告投入生产,设备
运行良好,然而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2015 年 12 月 26 日,被
告方委托陕西秦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格进了审核,根据《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 50 万吨/年气烧石灰节能技改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在暂时扣除养老保险统筹费用 2,198,098.00 元(原告本已缴纳、被告要求暂扣一年)和搁置暴雨洪灾补偿的情况下,核定工程结算金额 121,205,519.94 元。截止起诉前,被告仍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另外,2013 年 7 月 26-27 日,因榆林地区发生暴雨灾害,导致山洪泥石流冲
进施工区域,将原告施工的部分工程冲毁。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清理和修复,垫付相关费用合计 5,172,847.00 元,被告亦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判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 23,816,511.53 元及至付清之日止
公告编号:2023-017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截止到 2017 年 10 月15 日为 4,993,879.3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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