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6
公告编号:2023-009
证券代码:831309 证券简称:雷迪特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湖北雷迪特冷却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年度报告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推动公司内部治理的改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湖北雷迪特冷却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北雷迪特冷却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公告编号:2023-009
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负责处理。对于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董事会秘书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负责人,负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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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第五条所述情形时,均可向董事会秘书举报,董事会秘书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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