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31304 证券简称:迪尔化工 公告编号:2024-076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通过了
对《总经理工作制度》的修订,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与聘用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兼职数量的要求。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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