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31304 证券简称:迪尔化工 公告编号:2024-066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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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通过了
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修订,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
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审议后,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弥补。
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将弥补方案报公司审核同意,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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