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31304 证券简称:迪尔化工 公告编号:2024-062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通过了
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修订,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互保业务需要的企业;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
以上企业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条 经办部门应对担保事项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及财务情况、项目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分管公司领导和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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