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1283 证券简称:蛙视通信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北京蛙视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 5 票,其中同意票为 5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表决结果:通过。以上议案获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蛙视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北京蛙视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九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 公司简介;
(三)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重要事项;
(六)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 财务报告;
(十)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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