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12
证券代码:831266 证券简称:ST 一铭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被告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余时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鹏辉、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鲁东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钟锋、王志新(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 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9 年 7 月 12 日,根据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商平台
系统采购项目合同》项目编号:0747-1960SCCGX048(下称“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5,958,000 元。合同约定被告为买方,原告为卖方;合同标的为电商服务平台、贵宾服务平台、出行接驳运营平台、按摩椅自助平台、驻场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为 5,958,000 元;买方逾期支付货款,则应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每迟延一日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额 0.0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付款额的10%等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但在原告交付合同标的物环节,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原告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拒绝将项目平台软件接入平台资源、拒绝将数据引流至商旅公司平台系统。在原告已经依约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的情形下,被告不仅拒绝向原告支
付合同价款,还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向原告发送了“关于解除《电商平台系统
采购项目合同》的通知”,称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鉴于被告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原告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已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5,958,000的义务。同时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不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第 10 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应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每迟延一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额 0.0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付款额的 10%,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95,800 元。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特根据法律规定,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合同》(项目编号:0747-1960SCCGX048);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5,660,100 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
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
(1)以 1,787,400 元为基数按日 0.05%的标准自 2019 年 8 月 10 日起计算
至付清之日止;
(2)以 2,085,300 元为基数按日 0.05%的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起计算至
付清之日止;
(3)以 1,787,400 元为基数按日 0.05%的标准自 2019 年 8 月 9 日起计算至
付清之日止;
(4)以上(1)至(3)项违约金之和不超过 566,100 元。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7 月 11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 桂 0108 民初 1140 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4 月 8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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