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09
公告编号:2024-016
证券代码:831242 证券简称:ST 特辰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7 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3)粤 0607
民初 560 号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广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喜平、刘静。
公告编号:2024-01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租赁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广亚公司提出请求:1.判今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租赁费 5168180.89元。2.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 404052.49 元。3.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赔偿损失共计 29859978.76 元。(十年总租金 48847100 元-已发生
的租赁费用 10554507.24 元十运输费用 329878 元-设备现值 8762492 元)。4.判令
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 100000 元。5.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将下列项目中未退场共 147 套爬架设备返还给广亚公司,具体如下:南山科
创中心 2 栋项目共 17 套机位、长湖头万科启城家园 5 栋项目共 50 套机位、长湖
头万科启城家园 1 栋项目共 40 套机位、长湖头万科启城家园 2 栋项目共 40 套机
位。6.判令特辰公司、张喜平、刘静对前海特辰公司的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的付款义务及返还租赁物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
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诉讼中,广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欠款 5500444.2 元。2.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逾
期付款利息 503066.7 元 3.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赔偿损失 29428701.24 元。4.
判令前元。2.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03066.7 元。3.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赔偿损失 29428701.24 元。4.判令前海特辰公司立即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 100000 元。5.判令特辰公司、张喜平、刘静对前海特辰公司的上
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四被
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佛山市广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清偿租赁费用 5500444.2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 165391.79 元,合计 5665835.99 元。
公告编号:2024-016
二、被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佛山市广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3738493 元。
三、被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喜平、被告刘静对第一、
二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被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喜平、刘静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广亚铝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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