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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0-18
公告编号:2021-036
证券代码:831240 证券简称:祺景光电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祺景(上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超/么学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祺景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丁训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0 月 10 日,河南祺景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祺景”)与
公告编号:2021-036
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腾飞”)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许昌腾飞承包河南祺景发包的“飞利浦—祺景产业园 6#厂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目前项目未完工未验收,许昌腾飞向河南祺景追要工程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河南祺景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立即支付郑州腾飞建
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工程款 1050 万元及利息 182.154167
万元(利息按每年 6%,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以本金 300 万元为基数,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 391500 元。利息按每年 6%,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起,以本
金 675 万元为基数,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 470250 元。利息按每年 6%,
自2019年6月27日起,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6625
元。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10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本息为止,暂计到 2021 年 7 月 6 日,为 953166.67
元。);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延迟支付 450 万元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 236250 元
(利息按每年 6%,以 450 万元为本金,自 2016 年 2 月 17 日起计算至 2016 年 12
月 28 日);
3、判令被告自 2016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7 日,按照每日 5000 元向原告
支付违约金,共计 22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原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原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21-036
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收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0 月 13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豫 1003 民初 4330 号,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加强与供应商、客户的沟通,建立良好的问题协商机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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