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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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三)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所载内容在
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8,000,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935%。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审议《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08,000,928 股,同意 308,000,928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
(二)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08,000,928 股,同意 308,000,928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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