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11-07
- 1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申请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联系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
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未设置董事会秘书的期间内,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的有关职权。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
查的重大信息。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 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指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为
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 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 可以向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可以不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
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 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 3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
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
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
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4. 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
出的该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
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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