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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6 23:11:20 股吧网页版
事涉4家上市公司 多人被罚!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 “把关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准与尽责程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能否获取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

  1月6日,山东证监局发布多张罚单,均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关。

  罚单显示,山东证监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信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矿机)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开展了检查,发现其在内部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山东证监局决定对该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同时,对上述4家上市公司的签字会计师汤春雷等八人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事涉4家上市公司

  八人被罚

  根据罚单披露,因为在领信股份、华脉科技、山东矿机、德福科技四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中存在诸多问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的八位签字会计师收到警示函。

  汤春雷、游鑫泉因在领信股份的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多项执业质量问题,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检查发现,他们在工作中与治理层的沟通函流于形式,未见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声明、关键审计事项等相关记录。

  具体还包括:未识别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未将公司相关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评价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未将软件开发收入识别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在领信股份存在以前年度虚增收入的情况下,未充分识别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重大错报风险,执行的整体层面内部控制工作审计结论为“未见异常”等多项重大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汤春雷、游鑫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孔保忠、彭灿因在华脉科技的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多项执业质量问题,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检查发现,他们的工作中存在个别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风险评估程序、内部控制测试等问题。

  此外,实质性程序中发现的问题包括:底稿中未见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已质押票据、银行退回票据并检查相应审批文件和合同等资料的相关记录、未对库存商品、原材料执行账实核对程序、未抽取记账凭证、报关单等核查收入跨期情况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孔保忠、彭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李景伟、陈奎因在山东矿机的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多项执业质量问题,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具体问题包括:未识别货币资金核算范围存在的异常情形、大额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收入确认双向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执行从发货单检查至记账凭证的核查程序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李景伟、陈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李进、张年军因在德福科技的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多项执业质量问题,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检查发现,他们的工作中存在未签署业务约定书和独立性承诺函、舞弊风险评估不足、内部控制测试不充分等问题。这些行为违反了多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具体问题包括:未执行银行日记账与银行流水双向核查、存货监盘不当、应付账款审计程序不全等。此外,审计底稿记录存在不一致和缺失审计结论的情况。

  上述行为均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李进、张年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因福成股份年报审计违规

  永拓收到3轮警示函

  记者注意到,山东证监局的实际发文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事实上,彼时永拓会计师事务所还收到河北证监局的罚单。

  2024年12月31日,河北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史绍禹、杜凤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公告显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关联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收入函证程序不到位等问题。

  河北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史绍禹、杜凤利作为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现决定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及史绍禹、杜凤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了解,这是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在福成股份审计项目上收到的第三张罚单。

  2022年5月17日,河北证监局率先出击,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及万从新、徐冉出具警示函。问题聚焦于 2021 年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项目。其一,在年报审计环节,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审计报告日时,竟然未拿到财务总监等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负责的关键证据,这无疑为审计意见的可靠性蒙上阴影。其二,在内控审计方面,面对控股股东相关人员掌控近半采购付款审批权这一重大内控隐患,事务所未恰当识别、评估,还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严重失职。

  同年12月7日,该所因福成股份 2021 年内控审计业务再次 “翻车”。新增活牛养殖业务成为 “问题导火索”,该业务采购金额占比可观,且实控人全权把控采购、付款流程,内审监督形同虚设。而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评估严重不到位,未精准识别与应对内控审计风险,也未设计有效措施。同时,采购活牛业务乱象丛生,制度执行、流程规范全面 “失守”,事务所却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对诸多异常视而不见。

  河北证监局再次决定对该所及万从新、徐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河北证监局表示,该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等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学习、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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