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8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兆证字[2024]第 22 号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10 月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 1 区 17 号日月天地大厦 B 座 2807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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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兆证字[2024]第 22 号
致: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项,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相关文件,现场审核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附件,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后公告。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等议案的决议,并于 2024年 9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下同)上予以公告。
2、根据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的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东参会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 年 10 月 16 日北京时间 10:3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
开发区二期通达街 5433 号新景中心 B 座 32 层公司会议室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新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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