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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12 15:36:54 股吧网页版
ST鑫航: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12


公告编号:2021-002
证券代码:831093 证券简称:ST 鑫航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收到河
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出具的(2020) 冀
11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现管理人启动了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1月 10 日,具体的债权申报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裁定受理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
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指定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为河北鑫航铁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请你单位在 2021 年 1 月 10 日前,向河
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中路 17-1 号 4 楼:邮政编码:053000:联系电话:王律师
18330889919、刘律师 156318689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中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公告编号:2021-002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 时在河
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中路 17-1号 3 楼,联系电话:王律师 18330889919、刘律师 15631868900,邮政编码:053000)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别注意:
2021 年 1 月 22 日现场参加会议的衡水市以外的人员应提供 7 日内核
算检测证明,并佩戴口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冀 11 民破号之二]。
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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