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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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第一部分 《第三轮问询函》回复...... 6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回复更新...... 7
问题2 业绩大幅增长的可持续性...... 7
问题5 控制权与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准确性...... 13
问题14 其他问题...... 14
第三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回复更新...... 15
问题2 商业模式披露充分性...... 15
问题3 其它问题...... 17
第四部分 发行人情况的更新...... 2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3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24
四、发行人的设立...... 2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9
八、发行人的业务...... 2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 3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1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1
二十二、结论...... 41
附件一...... 4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宏海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更新为2024年6月30日,北交所于2024年9月23日出具了《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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