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0-13
公告编号:2021-032
证券代码:831061 证券简称:中瀛鑫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荣志(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文明(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大方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丽娟(公安局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32
2012年8月21日至2019年12月期间,大方县公安局将大方县“天网工程”在(离)线租赁服务承包给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瀛鑫”)实施,中瀛鑫将以上租赁服务合同内容转包给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大方分公司”)。
2013 年 10 月-2019 年 12 月,广电大方分公司实施服务前端点位 46618 个,
调度中心、分控中心、警务室等 1500 个点,共计链路点位数 48118 个点位,以合同约定 220 元/条/月计算,链路传输服务费共计 10585960 元,减去中瀛鑫支付的 9318980 元,尚未支付 1266980 元。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 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中瀛鑫清偿所欠原告广电大方分公司的租赁服务费
1266980 元,被告大方县公安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被告中瀛鑫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检测费、评估费、
律师费。
依据:
2012 年 8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大方县公安局将大方县“天网工程”
在(离)线租赁服务承包给中瀛鑫实施,中瀛鑫将以上租赁服务合同内容转包给
广电大方分公司,分别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签订《大方县“天网工程”传输链路
租赁合同》,2014 年 7 月 31 日签订《大方县“天网工程”合同》的补充合同,
2015 年 6 月 10 日签订《大方县“天网工程”合同》的二次补充合同,2018 年 7
月 23 日签订《补充协议》。
2013 年 10 月-2019 年 12 月,广电大方分公司实施服务前端点位 46618 个,
调度中心、分控中心、警务室等 1500 个点,共计链路点位数 48118 个点位,以合同约定 220 元/条/月计算,链路传输服务费共计 10585960 元,减去中瀛鑫支付的 9318980 元,尚未支付 1266980 元。
原告广电大方分公司与被告中瀛鑫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中瀛鑫委托被告大方县公安局直接支付原告广电大方分公司光纤链路传输费用,被告大方县公安局支付原告广电大方分公司光纤链路传输费用后,有权在大方县公安局
公告编号:2021-032
应支付中瀛鑫的租赁费用中予以扣除”。由此被告大方县公安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造成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重大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大方县“天网工程”传输链路租赁合同》;
《大方县“天网工程”合同》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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