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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29 15:39:06 股吧网页版
中瀛鑫: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9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作为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是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7 年 1 月,中邮证券与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
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对持续督导费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之日,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累计 3 年未按协议约定向中邮证券缴纳持续督导费用。

中邮证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以下简称《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的规定,对深圳
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书面催告。中邮证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通
过邮件向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第 1 次《催告函》,并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将第 1 次《催告函》寄出。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应当在持续督导协议中载明,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若上述情况发生,中邮证券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启动终止其股票挂牌程序。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中邮证券特此提示,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被中邮证券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可能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在《协议书》解除前,主办券商仍将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上述风险,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费的催告函》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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