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零二五年一月
财务顾问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7、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8、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双方已签署协议约定了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义务。
9、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就本次《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10、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目 录
财务顾问声明...... 1
目 录...... 3
释 义...... 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5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5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的核查......7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10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10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情况的核查......11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26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的核查......27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27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核查......28
十一、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28
十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29 十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31 十四、对在交易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
排的核查......35
十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核查......35
十六、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36
十七、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37 十八、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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