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0
《关于给予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送达公告宫传忠、胥丽荣、晁烨、孙运国、韩义平、霍志秋、吴秋辉、高东升、艾晶: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以公告形式向你方送达《关于给予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10个交易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给予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2021 年 6 月 10 日
2021 18
当事人:
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公准、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海伦市北环路 8 号。
韩义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宫传忠,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胥丽荣,时任公司监事,财务总监。
晁烨,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孙运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韩义平,公司董事。
霍志秋,公司董事。
高东升,公司监事。
艾晶,公司职工监事。
经查明,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增利润
ST 公准通过虚构业务方式、伪造收付款票据、虚增部分
客户的业务规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减财务费用,实现虚增利润目的。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117,060,552.77 元、114,337,225.9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8.64%,99.51%。
(二)虚增银行存款
ST 公准通过伪造银行入账凭证、资金转出不入账、虚增
利息收入等方式虚增银行存款。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总额分别为 423,165,440.03 元、619,033,082.59 元、667,961,809.61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83.16%、82.14 %、79.31%。
(三)虚假记载主要客户销售金额
为虚增营业收入,ST 公准在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
中虚构记载主要客户销售金额。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总额分别为 413,391,400.44 元、486,859,477.01 元,均高于 2015 年实际实现的合并营业收入
120,775,169.23 元和 2016 年实际实现的合并营业收入171,734,297.33 元。
二、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公准 2016 年 9 月 21 日披露《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称公准股份已支付收购七合畜牧资金及支付补充七合畜牧建设资金共计 15,000万元。经查,ST 公准实际向七合畜牧支付资金共计 2,230 万元,披露的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 5 月 11 日,ST 公准与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
龙江分公司签订了《养猪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832,500,000.00 元。经查,ST 公准披露的 2016 年度总资产为842,186,130.89 元,该合同金额占披露总资产的 98.85%。ST
公准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的《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 年 5 月 31 日的
《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审议通过《养猪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议案,但未披露合同金额,存在重大遗漏。
ST 公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
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总经理韩义文决策、指使财务人员进行财务造假,在财务造假中起主要作用,是 ST 公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