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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08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300 号
关于给予福建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太尔、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莆美镇大埔村 473 号。
罗令,公司董事长。
陈华,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 太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9 月 16 日,ST 太尔因与北京创艺艺成文化传播中
心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涉案金额 3,27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66.88%,ST 太尔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进行补充披
露。2020 年 3 月 6 日,北京创艺艺成文化传播中心就上述合同
纠纷提起上诉,ST 太尔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收到上诉应诉通知,
后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进行补充披露。
2021 年 5 月 9 日,ST 太尔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案件执行标的金额为 5,246.6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441.05%,ST 太尔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进行补充披露。
二、未设置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专门条款
ST 太尔因 2020 年至 2022 年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触发强制
终止挂牌,ST 太尔未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未对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ST 太尔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规则(2020 年)》)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在公司章程中设置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第
二十八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三
条的规定。
董事长罗令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 ST 太尔未及时
披露重大诉讼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第三条的规定;对未在公司章程中设置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 ST 太
尔未及时披露2021年重大诉讼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
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及《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第
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 ST 太尔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长罗令、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华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 太尔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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