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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0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3〕175 号
关于对福建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
秘书吴祖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吴祖雄,福建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太尔、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 太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9 月 16 日,ST 太尔因与北京创艺艺成文化传播中
心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涉案金额 32,75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66.88%,ST 太尔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进行补充披
露。2020 年 3 月 6 日,北京创艺艺成文化传播中心就上述合同
纠纷提起上诉,ST 太尔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收到上诉应诉通知,
后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进行补充披露。
时任董事会秘书吴祖雄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7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吴祖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ST 太尔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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