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6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元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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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元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天元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天元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晟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琅、秦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天元晟业科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元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北京天元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等其他相关事项。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北京天元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通讯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中公告了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公司拟对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通讯方式,并增加通讯投票方式。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为配合政府加强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线上的形式召开。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 时在线上如期召开,
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宜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位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5,458,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9.9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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