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证券代码:830829 证券简称:华精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违反规定选举或委派董事的,该选举或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