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8
证券代码:830829 证券简称:华精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华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因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收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的有表决权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 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 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
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行。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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