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本次指派王琳、谢峰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7日上午9点在上海市奉贤区青港经济园区光大路21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余镕材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数13,429,5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 85.92%,其资格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议案》《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粤开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说明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承接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共 17 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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