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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21 18:21:44 股吧网页版
威尔凯: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1



公告编号:2023-039

证券代码:830784 证券简称:威尔凯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79 号);《关于对余镕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80 号);《关于对童燕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81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8 月 21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威尔凯电气(上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主体

海)股份有限公司

余镕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童燕菲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3-039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截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余镕材作为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余镕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童燕菲作为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童燕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本公司对上海监管局作出的处罚高度重视,分析未能披露年报的原因,加强

公告编号:2023-039

管理措施,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同时,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高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公司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已充分认识到严格履行审议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的重要性。

公司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员今后将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及时、审慎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关于对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79 号);

(二)《关于对余镕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80 号);(三)《关于对童燕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8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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