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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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3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 年6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s://www.neeq.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4日15:00—2023
年 7 月 5 日 15:00。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7 月 5 日 14:30 在公司(泰安市高新区配天门大街
1399 号)415 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季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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