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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0 18:31:41 股吧网页版
九号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号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号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处理部
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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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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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号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九号有限公司(NINEBOT LIMITED)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号有限公司(NINEBOT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九号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作废相关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由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的证券为中
国存托凭证,公司将以公司存托凭证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并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3.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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