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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5 18:35:25 股吧网页版
艾为电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所律师现
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 15 点 0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
秀文路 908 号 B 座 15 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洪军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
年 1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5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8,902,29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835%。其中:

(1)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截至股权登记日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6,434,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34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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