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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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633-02 号
致: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气”或“公司”)委托,指派侯慧杰律师、成传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见证律师”)出席国光电气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见证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
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见证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1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4),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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