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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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03 号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03 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卫华(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容知日新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容知日新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容知日新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容知日新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容知日新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卫华。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聂 卫 华 先 生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为
340304197601******。
根据聂卫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公开网络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聂卫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聂卫华具备本次增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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