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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7:21:20 股吧网页版
同益中: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中”“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核发《关于同意北京同益中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2号),同意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56,166,700 股。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224,666,7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181,620,808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3,045,892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为黄
兴良等 39 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2019 年 12 月 18 日)五年。
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 7,938,500 股将自 2024 年 12 月 23 日起上
市流通。此次上市流通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公司自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根据《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

本人持有的股份限售期为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五
年。

(二)根据《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如本承诺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承诺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如本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本承诺人承诺,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将同时遵守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

5、如本承诺人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6、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8、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承诺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9、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则相关股票买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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