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18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6-043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涉案金额:案涉合同违约金 2,777.58 万元及减少案涉合同价款 1,872.00
万元。
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诉讼金额仅为原告单方提起诉讼主张的请求金额,不代表法院的最终认定。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对原告在设备交付并使用多年之后仍拒不验收付款的行为不予认可,且其诉讼请求显失公平、合理,公司将积极应诉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反诉等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春兰”)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案号:(2026)苏 1202 民初 4736 号
(二)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 诉讼当事人:
1、原告: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2、被告: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四)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交付的设备进行整改,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确保设备通过终验收,完成设备交付;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27,775,800 元(以 46,800,000 元为
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22 年 8 月 4 日起至设备通过终验收且达到交
付条件之日止,暂算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
3、判令因被告交付的设备不符合约定,减少案涉合同价款 18,720,000 元(可用第 2 项诉讼请求的违约金冲减);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五) 原告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2 月 17 日,原、被告签订《锂离子电池装配线设备采购合同》一份,
合同金额 44,200,000 元,并约定了交付期限、付款方式、产品技术标准、设备验
收、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等事项。2022 年 4 月 21 日,原、被告签订《锂离子
电池装配线技术协议》一份,对案涉锂离子电池装配线和包胶机的型号、技术要求、功能、构成、参数、精度、验收、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内容在
原《技术协议》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约定。2022 年 4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的
《锂离子电池装配线-包胶机设备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在原采购装配线中各增加包胶机一台,合同总额 2,600,000 元,并约定了交付期限、付款方式、产品技术标准、设备验收、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等事项,未尽事宜适用主合同。
原告诉称,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该合同第二条第 2 款的约定自收到原告第
一期付款日起 160 个自然日即 2022 年 8 月 3 日前完成设备的终验,完成设备交
付工作。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对原告在设备交付并使用多年之后仍拒不验收付款的行为不予认可,且其诉讼请求显失
公平、合理,公司将积极应诉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反诉等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目前,公司经营稳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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