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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7:24:26 股吧网页版
智明达: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7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的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

第四条 公司选择对外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对外投资项目应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外投资项目应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思路。

(四)对外投资项目所处行业应具备一定的市场规模和发展前景。

(五)对外投资项目应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六)对外投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

(七)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应在公司承受范围之内。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实施部门,负责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策,具体实施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划款、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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