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确保监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组成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节 监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国家公务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未满的。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监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七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更换。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监事,其监事任期为当届监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监事之日起计算,至当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监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第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能有足够的了解。
所披露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 股东会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提交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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