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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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41006
致: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朱怡静律师和薛晓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就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随后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4:00 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2,446,174 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35.4713%。
此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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