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合规、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但作为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议决定。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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