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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7:08:24 股吧网页版
浙海德曼: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730 号
致: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通过网络参加浙海德曼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海德曼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海德曼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海德曼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海德曼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海德曼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
上公告。

根据浙海德曼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浙海德曼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高长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高兆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郭秀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关于选举白生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娄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刘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陈楚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何志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黄理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长泉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
省玉环市公司会议室。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4年11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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